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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29日,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,令金杯汽车债权转让案当事三方有喜有愁。
9月2日,金杯汽车公告称,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28日做出的有关民事判决书,就原告公司与被告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(下称华融沈阳)、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(下称厦门和生)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,做出一审判决如下:华融资产与厦门和生所签债权转让协议无效。该案件受理费590150元由华融资产负担。
这笔债券转让纠纷案要追溯到1990年代金杯汽车欠下的一笔亿元债务(详见今年4月23日本报9版《上亿债务纠纷隐而不报ST金杯小股东联名上书》、今年7月21日本报14版《金杯汽车案中案》)。
一审判决出来之后,本报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到厦门和生代理律师——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王海青。他用“出乎意料”来形容拿到判决书的心情,并告诉记者,厦门和生已明确表示,将向辽宁省高院上诉,请求改判。
9月2日下午,华融沈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,沈阳市中院做出的只是一审判决,并非终审判决,对此判决结果,华融沈阳认为失当,已决定在15日之内上诉。
当日,金杯汽车董秘办人士告诉记者,这一判决是客观公正的,维护了金杯汽车的受损利益。
案件焦点
据金杯汽车代理律师——华恩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闻芳怡——介绍,金杯汽车以标的额20%的比例解决欠债问题,华融沈阳不予接受,却将金杯汽车债权以不到2%的比例转让给民营企业厦门和生,其行为造成金杯近1亿元国有资产流失。
金杯汽车董秘办人士指出,沈阳市中院的裁决正是基于金杯汽车反映的问题和提供的证据。
“金杯汽车偷换概念。”王海青表示。华融沈阳也告诉记者,公司转让的并非单户债权,而是一个大资产包,2%的比例只是大资产包的评估比例。打包处理不良资产的这个过程中,华融沈阳并没有违法。华融沈阳转让的是对金杯汽车享有的债权并非资产,无论债权转让给谁,金杯汽车都有偿还义务。
出于证据保密需要,9月2日华融沈阳法律事务部没有向记者提供更多的相关证据,但是,数月前,华融沈阳副总经理薛蓬曾在电话中告诉记者,对金杯汽车原欠华融债权催讨并非像金杯汽车所说,金杯汽车以标的额近20%的比例解决欠债问题华融公司不予接受。
他回忆,“曾多次亲自带队去过金杯公司。若想回购债务,只要价格合理,可以商量。但金杯汽车出价极低,远远超出华融公司可以接受的底线。”
事实上,[2008]沈中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第13页的内容显示,2006年6月30日,金杯汽车“关于回购不良贷款的意见回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,公司从自身情况出发,尽力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,为此,公司提出以5%-8%比例回购上述不良资产。”
逃避偿债抑或联手做局?
既然金杯汽车对于厦门和生的资质并不认可,2007年12月5日却发布公告称,“公司累计向厦门和生付款6050260元,就剩余款项的支付问题,目前,公司正同厦门和生进行磋商。”之后,双方没能顺利磋商,最终对簿公堂。
薛蓬曾直言:“金杯就是为逃避偿还历史债务。”
但是,金杯汽车也表示:“即便是金杯汽车以5%-8%比例回购债务,也比厦门和生出价要高,华融为何放弃出价更高的金杯汽车选择厦门和生,其与厦门和生有没有猫腻都很难讲。”
对此,华融人士针锋相对地表示,华融出售给厦门和生的是一个价值100亿元的大资产包,里面有金杯汽车这样较好的债权,也有一些非常差的债权,如果拆开来卖,那些非常差的债权根本不会有人愿意买。而且,金杯汽车的债权曾公开拍卖,因为流拍才出售给厦门和生的。
根据[2008]沈中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第13页的记载,华融沈阳与厦门和生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中,并无转让价款的约定,先前的资产转让合同中提到的10880万元系针对价值100亿元资产包的对价,认定厦门和生支付的价款为1.71%,而金杯汽车在其中债权为10967万元,此对价与金杯汽车提出的以5%-8%比例回购价有明显差距。也与华融沈阳处置该资产的调查报告所称对金杯股份的受偿比例为33.98%-40.98%,回购额为3800万元的说法相差甚远。
沈阳中院据此认为,华融方面在转让金杯汽车过程中获利较少,而对金杯汽车却损害极大。使金杯汽车希望藉此进行资产重组的机会不复存在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四条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,其让与债权非正当行使,已构成权利滥用,应予禁止,本案诉争债权转让无效。
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前,厦门和生曾向沈阳中院提起管辖异议,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和生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。但是,今年5月13日,沈阳中院裁定,驳回这一请求。
厦门和生不服,遂向辽宁省高院提出上诉。6月25日,辽宁省高院裁定,驳回厦门和生上诉。
7月8日和7月21日,沈阳中院两次公开对本案进行审理。
王海青表示,这一裁决没有充分证据。他透露,关于厦门和生与华融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一案,福建省高院已另案受理,并且立案时间早于辽宁方面,按照一案不二审原则,这一案件将在福建开庭,具体时间现在还没有明确。
作者:(上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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